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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项目地区:四川 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4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代拟稿)》及相关说明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已隐藏】司法局。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5年6月24日至7月24日。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已隐藏】司法局立法科,邮编:62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已隐藏】。附件:1.《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代拟稿)      2.《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代拟稿)》的起草说明绵阳市司法局2025年6月24日附件1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代拟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已隐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隐藏】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隐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已隐藏】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已隐藏】、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已隐藏】、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已隐藏】【已隐藏】政设施;(五)机动车、船舶等移动载体;(六)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七)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已隐藏】容貌标准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已隐藏】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已隐藏】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在实行综合行政审批、【已隐藏】域,依法由综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第九条 市、【已隐藏】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第十条 【已隐藏】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已隐藏】段、区域。第十一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已隐藏】公布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建筑物屋顶等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二)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已隐藏】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安全通行的;【已隐藏】的,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占用、【已隐藏】的;(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已隐藏】貌的;(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已隐藏】;(七)利用树木或侵占、【已隐藏】、人行道、【已隐藏】政公共设施的;(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影响相邻单位【已隐藏】;【已隐藏】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三)使用文字、字母、符号符合国家规定;(四)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已隐藏】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识行政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已隐藏】域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第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已隐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已隐藏】。【已隐藏】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合法的文件;(四)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已隐藏】【已隐藏】;(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提供的安全检测报告(延期申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续,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公共活动需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活动举办地相关审批部门提交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申请。第二十二条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不超过批准的活动期限。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三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两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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