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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开始】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安华招标 (有附件)

项目地区:安徽 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9

【已隐藏】【已隐藏】  项目名称 【已隐藏】【已隐藏】 项目编号 2026BFJCJ00298 委托方 【已隐藏】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已隐藏】 联系方式:【已隐藏】、【已隐藏】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6月9日9:00始至2026年6月29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6月30日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已隐藏】【已隐藏】 3 64.678 6.4 1.本项目为【已隐藏】【已隐藏】转让。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3《转让标的明细表》。 2.委托方交付受让方发布广告的车辆数量总计110辆,其中60辆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4.6㎡;32辆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单车广告面积约19㎡;18辆车型为安凯牌HFF6850E9EV22,单车广告面积约19.8㎡。所有交付受让方发布广告的公交车中有不高于20%【已隐藏】应急车辆,【已隐藏】运营,受让方仍须按照本项目要求对其进行广告投放、运维等。 3.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及车身背面,车窗以下除轮胎、司机门LOGO、车牌号(包括后侧车牌号放大字)和车辆自编号位置。其余位置受让方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4.本项目转让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30日,如受让方履约良好且双方均同意续签合同的,可续签下年度合同。 转让 用途要求 1.经营权用途:广告发布。 2.受让方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受让方须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发布比例不超过车辆总数的25%。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转让费用每3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的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已隐藏】)、【已隐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已隐藏】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公交车身广告载体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权转让期间对公交车身广告载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受让方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转让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 4.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在转让期满一周内,必须恢复公交车身广告载体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委托方公交车身的外观形象。 5.受让方在制作安装公交车身广告时,【已隐藏】政和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影响委托方的营运。 6.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的发布比例为公交车身广告总面积的25%,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益广告的发布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转让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公益广告超出25%比例的,委托方将根据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公益广告超出25%比例的部分,广告画面的制作优先由受让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委托方定点广告制作单位【已隐藏】。 7.转让期限内,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未依法经营,或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2)广告内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3)拖欠广告媒体转让费用超过30日的; (4)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经委托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8.受让方须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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